社会治理研究知识库

此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主要目的和内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扩充监察体系**: - **增设监察“再派出”制度**:针对垂直管理系统的监督难题,增加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后的再派出机制,以实现监察权的有效延伸。此外,将垂管单位拓展至中管企业以及教育部等中央单位所属的高校,确保监察监督全覆盖。 2. **强化监察法与反腐败国际合作衔接**: - **完善国家监委的国际犯罪合作职责**:增强和丰富追逃追赃的相关法律手段,使其与国家刑事司法协助法等其他法律相衔接。 3. **加强监察机关的自身建设**: - **特约监察员制度纳入规定**:增加对内部监督机制的保障措施,通过引入外部监督来强化监察机关的工作。 4. **确保公民权利保护和监察程序规范化**: - 强化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的要求,明确不得暴力取证等行为准则。 - 严格限定审查人员的权利,如禁止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个人财产实施强占等方式获取证据的措施。 - 增加对企业和产权以及企业经营权的相关保护规定,确保被监督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5. **进一步完善监察程序**: - 明确监察机构再派出时的适用条件和管理机制。 - 在总则中强调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等原则性要求,并贯穿到具体程序规定中,确保调查过程规范化。 这些修改旨在通过增强监察体系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来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反腐败斗争,同时充分保护公民的权利,建立更加公平、透明的司法环境。

政策解读 2024-12-26 11:04:19.573019
这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主要有以下关键点: 1. **加强公安机关在留置场所看护中的角色**:明确由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管理的留置场所的看护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确保了这些行动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支持。 2. **新增监察“再派出”制度**:为了解决垂直管理部门和中管企业及其附属机构覆盖不足的问题,新法引入了一种额外的监督机制——“再派出”,通过国家监委批准后,可以向下层单位派出监察机构,强化监管的有效性。这一变化是为了确保全国范围内的全面监督。 3. **强化对被调查对象权利的保护**:修改法明确规定了保障人权、尊重和保护被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的权利的原则,包括加强对企业产权和个人生活空间的保护,并且明确了严禁暴力取证的规定,确保调查过程公正、文明执行。 4.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新增条款强调对监察权使用必须遵守程序,确保依法行使。同时,增加了特约监察员监督机制和禁闭措施,加强内部管理以防止滥用职权,并详细规定了申诉制度及责任追究,对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5. **提升反腐败国际合作能力**:通过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的衔接,增强了国家监委在国际合作中的职责,加大追逃追赃的力度和手段多样性。 这次修改体现了在维护公共利益、增强权力透明度、确保人权保护以及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全面考虑。这些调整旨在构建一个更为健全、高效且负责任的监察体系。
#此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和提升: 1. **强化留置场所监管与管理**:明确由公安机关负责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的留置场所看护勤务,并对留置人员进行严格而规范的管理。这一规定旨在通过法律形式确立权威部门的角色,确保被留置人员的权利得到妥善保护。同时,为公安机关在执行此项任务中提供了充分的法理依据。 2. **细化监督机制**:为了减少调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和增强调查的公正性,此次修改为新增监察强制措施设定了明确的使用时限、审批程序,并要求采取特定举措时需依法审查其必要性和适当性。此外,赋予被调查对象请求变更或解除相关强制措施的权利,体现了在监督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透明度与合理性。 3. **强化国际合作框架**: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作出重要添加和修改,使其更加适应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体系,并完善国家监委在此领域的职责。此举旨在加强跨境合作,提高追逃追赃的效能。 4. **提升纪检监察机构内控机制**:增加了特约监察员监督的相关规定,赋予监察机关内部更为公正、透明的自我评估和改进方式。同时,针对监察人员可能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增设了禁止性行为列表,并详细说明禁闭措施的具体内容与实施条件,进一步强化对公务员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的约束。 5. **保障公民权利**:着重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多处法律条款中明确体现,尤其针对保护企业产权、自主经营权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在行使监督权力时不会侵犯到被调查对象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细化了对违法情形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促使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更加谨慎和守法。 总体来看,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多个维度强化了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并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受侵害。通过这一系列立法调整,进一步推动了国家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