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VS委托:行政处罚权下放后县直部门是否仍有权限?
政策解读
2025-03-26 14:04:08.353111
根据文章内容,《行政处罚法》第24条赋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决策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权利。然而,具体到已分配行政处罚权力的事项,原县直主管部门是否还保留处罚权的问题并无明确法律规定。通过分析法律理论和具体司法案例可知,行政处罚权的下放方式分为授权与委托两大类。倘若以授权形式进行下放,则授权主体在授权后将不再拥有相关职权;若采用委托方式进行,则原本的执行机构在委托期间仍可保留并独立行使原有职权。故在实际情况中,如处罚权以授权形式转移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则县直主管部门的处罚权理论上消失;相反地,通过委托的方式下放则意味着县直相关部门继续保有处罚权,并常常选择将权力交由承接方实行以优化行政执法。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权的下放并非全权包揽其他行政权限,在权责分配上需谨慎处理。